《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3-08-28

? ? ? ?根據省司法廳關于暫行試行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要求,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粵勞社〔2008〕19號)實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屆滿將自動失效。因相關政策需繼續實施,2023年4月26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重新印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粵人社規〔2023〕9號),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工傷保險服務機構實行協議管理的現行規定刪除其中機構評審的內容,刪除已經宣布失效的輔助器具內容,其余實體內容不變。具體政策解讀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的范圍?

  我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僅限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范圍內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二、關于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管理

  各康復協議機構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其所能提供的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康復服務項目需經省工傷康復專家委員會評估核準后方可按此標準執行。

  三、關于項目支付標準浮動

  在省級工傷康復專科醫療機構開展的工傷康復服務支付標準可在規定的標準基礎上上浮10%。

  四、關于工傷保險輔助器具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

  我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服務項目及標準是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2021年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號)規定的項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執行。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及支付標準》的通知